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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3-07-06 16:11:26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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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列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一项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排除和限制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事前预防审查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日前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也于近期公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应着力抓好几大关键环节。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经营者市场准入与退出公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包含4大类18条,市场准入与退出是4大类审查标准中第一类,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公平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一方面,应加强市场准入标准审查。对标“全国一张清单”,对不合理、不平等或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展开审查。比如,审查政策制定机关是否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是否设置不合理项目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否违法设置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是否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设置审批程序等,确保“非禁即入”。另一方面,应紧扣市场退出限制性政策措施设置,加强市场退出标准审查。比如,判断政策制定机关是否在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方面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退出障碍等,确保经营者退出自主。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经营者获取商品和要素资源公平。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是公平竞争审查4大类审查标准中第二类。经营者能否平等获得参与竞争所需要的要素和资源,直接影响其参与竞争的成本和条件,加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为此,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价格与补贴政策审查。审查重点紧扣破除地区封锁、避免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市场壁垒展开。判断焦点在于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中是否存在对进口商品、服务与本地商品、服务施以不同价格与补贴政策,从而构成歧视性待遇,比如是否存在“本地有、外地无”“本地多、外地少”“本地优先”等几种情形。另一方面,加强对限制商品、要素区域间流动审查。审查重点紧扣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存在为了本地区利益,利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行为。比如是否存在限制商品流入与流出、限制商品与要素流动、设置物理障碍或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技术设置屏蔽等情形。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公平。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是公平竞争审查4大类审查标准中第三、四类。经营者生产成本、行为的公平性直接决定着其发展质量,加强这两者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一方面,应加强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审查。审查聚焦政策制定机关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是否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以审查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补贴为例,核心在于判断政策制定机关是否以直接或者间接形式,违法为特定经营者设置补贴奖励、减免税款、土地优惠、降低环保要求、减免或缓征停征相关收费等“优惠政策”造成的隐形政策壁垒。另一方面,加强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审查。审查聚焦是否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敏感信息,是否越权定价,是否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以审查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为例,应侧重对“强制”的判断,比如是否通过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刚性或者柔性方式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黄婷,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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